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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日常及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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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大连外国语大学

国际学生日常及签证管理办法

(大外校发〔2015〕135号)

一、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国际学生须经我校按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录取、经中国卫生检疫机关书面认证体检合格、办理有效居留签证及各项入学手续后即正式成为大连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可获得学生证、校园卡等,享受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的各项待遇和权利,并应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学位管理及升、留级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考勤。未经允许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由有关单位依据校纪、校规提出处理意见,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学校领导核准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能中途转专业或转学。确需转专业或转学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除及时办妥《学习事项变更申请表》规定手续外必须出具派遣国(单位)驻华使(领)馆的证明,并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及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条 因健康原因休学期满者,应在2个月前将身体恢复健康的医院证明寄达学校。获准同意后,方可来华。入校后须接受复查,不符合健康要求者不得复学。

第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毕(结)业离校前(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应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交还应交回的图书、证件等,方可携学校出具的证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并自毕业之日起半月内(学历生一般为1月20日前或7月20日前)离校回国。

第七条 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待遇。遇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可根据其本人申请,准假1—2天,每学期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学生假期外出应至少提前一周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注意途中安全。学期内或假期出国(境)应由本人妥善办理再次入境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并在入境后重新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第九条 学生的学费及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其它费用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按“先交纳、后注册”的原则办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特殊情况,需缓交、减免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报学校批准。学费应按年度或学期交纳,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交纳。学费及住宿费均以人民币支付。凡无故拖延学费一次以上者取消当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生效。请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老师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五天以上由教学院长批准。凡每月平均出勤率低于60%者书面警告一次并通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到三次警告者取消年度评优及推荐申报优秀奖学金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提前结业等,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结婚、生育应及时报告,一切费用自理,生育应回国。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适时组织国际学生开展文娱活动及参观、旅行等。奖学金生在学年度内受过司法机关或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能享受相应学年度学校组织的旅行待遇。

第十四条 个人在校外租用住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持房屋出租许可证明报租赁房屋辖区派出所批准。

第十五条 学习期限为6个月以内并持X2签证入境学生,不需办理居留许可;持X1签证入境学生,须在入境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持L、M等短期签证入境者须在签证到期前15天办理签证延长手续。不办理签证延长或居留许可并造成签证过期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将被处以每天5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办理新签证的同学,在拿到新的签证后必须在校留学生公寓(住校的同学)或校外所租住房屋所管辖的派出所(租房子的同学)重新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学习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就业、经商,不得在校内宣读、散发、张贴宣传品。学生在校内举行20人以上较大型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学生不得参与卖淫、嫖娼、吸毒等不良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学校立即取消学生学习资格,注销学生签证,并且上报相关留学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证和居留许可是外国人在华合法居留的重要凭证,学生须确保在华期间证件的合法性。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签证办理必须与学费收缴和出勤率紧密结合。

第三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签证行为,加强签证管理,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签证秩序,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签证办理机构及办理细则

第四条 大连外国语大学汉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的签证申请及代办业务。

第五条 需要代办的学生需在开学初完成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交纳,并在规定的日期前完备相关签证材料,到汉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代办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及延期手续的时间只限学校规定日期内。

第七条 未在学校指定日期之前完成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手续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学生可到学院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自行至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原则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及出入境管理局的规定,国际学生签证办理与学费缴纳紧密结合。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纳学习费用,如交纳了一年的学费,则居留许可办理有效期为一年;如交纳了一个学期的费用,则居留许可办理有效期为一学期。

第九条 应届毕(结)业生居留许可只延长至毕(结)业时间,春季生延至次年的1月20日,秋季生延至次年的7月20日。

第十条 回国实习的学生的居留许可只延长至回国假期前的7月20日或1月20日。

第十一条 奖学金学生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居留许可办理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本人护照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学生家属的签证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学生签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学习类居留许可延期需要提前30天申请,原则上现持居留许可有效期在60天的以上的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持交费收据及相关材料至学院办公室进行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的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审查缴费及相关材料后递交大连市出入境管理局。

第五章 签证及居留许可注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如果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变更情况,必须首先向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出具签证变更手续,然后到大连市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原来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并限期在变更后的签证有效期限内离境。

第十八条 出勤率不够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学生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勒令退学处理,同时注销学生签证并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缴费、屡次拖欠费用且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根据严重与否给予警告、勒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注销学生签证,并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第六章 签证管理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X1签证只能变更为居留许可,不可直接申请变更为X2或短期停留签证。

第二十二条 L或F签证,申请换发X2签证的学生,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学习类居留许可换发短期停留签证,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国际学生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国际学生本人原因,出现签证有效期过期情况,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大连外国语大学。